在網路看到有人轉「台新金自願丟棄彰銀」的文章,
其實引起注意的是,這是業界的人都在轉,包括台新的員工,
後來也看到有類似的報導…
那這有無可能呢?
以轉的這篇文章來看,主要有兩點有問題
一、如果台新真的想藉此解套,那求償金額不應只有100億,可能必須要有200億…(認列虧損就150億了,而且彰銀股價愈跌還會虧愈多,再加上毀約賠償…,以及台新讓彰銀起死回生的那些保留盈餘)。(如果只有100億,還是認賠殺出,與台新至少要求原價買回差太多,不如和財政部協調賣股價格)(但台新金也說會再精算求償金額就是了)
(但如果真的這樣,賠的錢,也是老百姓的錢,官員胡搞,結果百姓埋單,好詭異喔)
二、假設經營權回到台新手上,彰銀就閉嘴了。但問題是,台新雖然是讓彰銀起死回生,若無法合併彰銀,就無法發揮綜效。而彰銀就算起死回生,績效如何。拿財報比一比彰銀和台新銀就知道了…。有彰銀的經營權,不等於「基本上就是合併彰銀了」。
但最怪的就是,讓一家金控擁有兩家銀行,當初前朝的財政官員心裡想的是什麼?
所以,說台新是自願輸掉,很難說得過去(如果這是真的,台新的戰術也讓人不解就是)。但為何連業界都在轉呢?
至於外資說的,只是帳面,是這樣沒錯。那外資天天大賣是怎麼回事啊…
回到官司面,三大報都在第一時間,為文批財政部了…,蘋果在第二天也轉向了,加上外資(口頭,投票不敢挺),台新金的前外資大股東。
如果台新金在這種情況下,還會輸了官司,那是代表什麼呢?
然後訴諸法院 請求法院作判決
畢竟財政部與台新金所簽訂的契約與相關公文往來
財政部上法院基本上都是不利的 財政部毀約在先 毫無誠信
不管是民法 行政法 財政部都是站不住腳的
如果台新金有意出脫彰銀所有持股 所以故意敗選
訴諸法院請財政部負損害賠償之責 對台新金是有利的 台証的損害一併請求財政部賠償
把當初所標的價金一併拿回來 有損害再訴請賠償
如果台新金不願意出脫彰銀持股 但故意敗選
讓法院直接判決財政部此舉到底有無毀約
如果有毀約 以後彰銀董事改選 財政部只有閉嘴的分 只能全力支持台新金 彰銀工會以後也只有閉嘴的分
彰銀工會在怎麼吵鬧 公股還是要全力支持台新金 那台新金基本上就已經合併彰銀了
如果沒有毀約 那政府的誠信也蕩然無存 畢竟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只能說法院是X民黨開的
然後台新金如果想要將彰銀納入子公司 就勢必要取得25%的股份 那應該正和台新金的意
盡量提高彰銀持股
怎麼看都是照著台新金擬定的劇本走
「吳東亮不在乎錢 爭的是面子」
業界解讀
台新金今年輸了董事改選,董事長吳東亮選後第一天提告財政部,創下民股狀告官股首例。金融圈人士多對吳東亮寄予同情,某銀行總經理說,很多人都勸吳東亮放棄,別與官鬥,但吳就是要爭面子。
外界不解為何吳東亮不怕官?某銀行高層說,吳東亮認為政府不應改朝換代就改變承諾,台新金當初是合法取得彰銀百分之二十二點五股權,「自認在情、理、法上都站得住腳。」
據了解,民進黨執政時曾談到讓台新與彰銀合併,但當時吳東亮不願多花錢而錯失良機,可能因一開始投標三百六十五億元花太多。也有金融圈高層私下揣測,以台新金提告如此快速,一定有事先準備,「其實在徵求委託書階段大概就知輸贏,但外界都沒料到台新會輸這麼慘。」乾脆故意輸更多,再提告打悲情牌,說不定反而可解決僵局。
外銀高層則分析,最壞的結果就是這樣,沒有downside(向下)風險,外資亦認為台新是利空出盡,只是帳面虧損。
記者林巧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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